最高法、证监会明确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问题 拯救有重整价值的上市公司
◎记者 梁银妍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纪要》明确了上市公司重整的规则预期。
同时,证监会就新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下称《指引》)征求意见,明确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下一步,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抓紧完善发布《指引》,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质效,优化证券市场资源配置。
据悉,《纪要》是最高法会同证监会,在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总结、梳理、讨论的基础上,就进一步完善和统一规则适用,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相关重要问题取得的共识。
证监会表示,《纪要》围绕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兼顾债权人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加强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协调的总体思路,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价值和市场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并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纪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了部署:
一是加强司法审理与证券监管协作。建立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可以致函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机制。人民法院发现重整相关方存在涉及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报证监会。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