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收警示函 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等存在问题

2024年12月22日,14时00分57秒 国内动态 阅读 51 views 次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12月20日公布了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招商证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纪业务管理方面。部分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营销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从事客户招揽服务或向普通投资者推荐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

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制度体系化不足,业务隔离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尽职调查获取信息不全面,对交易对手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对手方后续管理环节,未持续充分关注客户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实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在交易风险管控环节,风险监测与留痕、保证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深圳监管局决定对招商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部分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营销活动加强统一管理,防范从业人员违规展业。

证券公司应当区分信息系统的内部管理功能与对外展业功能,内部管理功能不得用于对外展业或者变相展业。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公示对外展业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根据投资年限、投资经验等因素进一步细化普通投资者分类,提供针对性的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参与相关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应当拒绝提供相关服务。投资者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的,证券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经纪业务管理方面。部分业务制度未及时修订完善,个别营销人员在互联网平台从事客户招揽服务或向普通投资者推荐高于自身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

二、场外衍生品业务管理方面。制度体系化不足,业务隔离不到位。在衍生品交易准入环节,尽职调查获取信息不全面,对交易对手真实身份、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核查不充分。在交易对手方后续管理环节,未持续充分关注客户交易目的,未有效落实负面客户管理机制。在交易风险管控环节,风险监测与留痕、保证金管理、估值模型管理等均有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三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0〕104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21〕27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16〕251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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