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全链条监管!沪深交易所同时出手 这些问题非常严重

2023年09月30日,23时18分10秒 机构观点 阅读 47 views 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相关自律监管工作,提升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9月28日晚,沪深交易所双双发布了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指引,并从即日起施行。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措施种类和违规情节,证券发行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违规处理,投资者违规处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

根据《发行承销监管指引》,沪深交易所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明确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沪深交易所表示,注册制下发行承销涉及各方利益影响,需要配套加强发行承销事后监管,不断提升监管规范性和透明度。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遵循依规、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适应,明确监管对象典型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及考量因素,推进监管标准公开透明。总结监管实践,明确发行承销业务专项检查实施原则、程序,检查对象选取标准以及廉政纪律要求等,着力提升专项检查规范性和透明度。

沪深交易所将综合考量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主客观因素和具体情节等,确定对其适用的自律管理措施。违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情节严重,如:

涉及金额、证券数量巨大或者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比重高;

导致投资者、证券发行人等遭受重大损失;

涉及投资者数量众多或者引发大量投资者投诉;

引发主流媒体长时间或者大量负面报道;

对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监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从重实施自律管理措施,如:

违规行为多次、高频发生或者长期持续;

违规行为未及时自查整改,或者自查不全面、整改不彻底;

最近12个月内曾因同类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本所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存在干扰、阻碍调查、检查,掩饰、隐瞒违规事实,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等不配合监管的行为,或者未及时采取适当补救、改正措施。

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据悉,《发行承销监管指引》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 目的是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围绕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买卖双方参与新股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与业务操作以及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通过明确各环节典型违规情形及处罚标准,引导规范市场各参与主体行为,切实维护证券发行承销秩序。

比如,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发行承销业务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

《发行承销监管指引》对于投资者的监管也进行了单独的明确。明确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执行、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底稿管理等方面典型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

其中,网下投资者及其相关人员在参与证券发行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纪律处分;情节较重的,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较轻的,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比如:

网下投资者在发行价格确定前泄露或者获取其他投资者报价信息;

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价格;

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未按照定价决策程序确定报价、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无法支持报价结果,或者存在与其他投资者报价高度一致等异常情形。

投资者及相关监管对象在参与战略配售的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的监管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纪律处分。如:

未按相关规定实施跟投,或者参与跟投后利用获配证券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证券发行人正常经营,在获配证券限售期内谋求证券发行人控制权;

证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违反作出的证券限售期、股份减持、战略配售相关核查事项等承诺;

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证券发行人证券,或者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

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参与本次网上发行或者网下发行。

(来源:天天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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