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听投顾建议炒股亏57万元 法院判了:投资者担责30%!

2023年12月18日,17时46分27秒 机构观点 阅读 18 views 次

近日,江苏高院发布了《江苏法院发布金融审判十大案例(2021-2023)》。其中一个案例是,卫龙武诉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

卫龙武因听信北京中方信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中方信富公司”)投资建议,炒股亏损57.34万元。卫龙武以中方信富公司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等行为,起诉其赔偿亏损57.3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体的理性判断为前提,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对于盲目相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虚假宣传,意图通过该方式获得远超理性投资的不当高额收益等有违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司法裁判认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最终,卫龙武自身承担30%的责任。

听信投资建议亏57.34万元

中方信富公司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2020年7月,原告卫龙武通过“今日头条”广告推荐得知中方信富公司,向中方信富公司支付5800元购买荐股软件,后支付36.8万元咨询服务费升级为会员。

当年8月17日,中方信富公司向卫龙武邮寄《中方信富财务管理中心服务协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卫龙武以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原来商量的全部内容为由拒绝签字。

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中方信富公司员工梁长元、王军勇以“主力资金”内幕消息诱导卫龙武进行证券交易,明确建议卫龙武购买两只股票,并多次要求卫龙武按其指示操作,承诺卫龙武翻倍收益,最终卫龙武亏损57.34万元。

自身承担30%责任

随后,卫龙武向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举报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中方信富公司退还卫龙武36.8万元、5800元。

2021年3月11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在向卫龙武的书面答复中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未完成风险揭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且未签约即收费,提供投资顾问性质服务未签署投资顾问协议,服务留痕不全等问题。卫龙武以中方信富公司违规行为导致其损失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其损失57.34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卫龙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卫龙武上诉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二审认为,中方信富公司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程序,存在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虚假宣传、代客户作出交易决策等违反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的欺诈投资者行为,应赔偿卫龙武因其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同时,卫龙武亦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中方信富公司对卫龙武的投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方信富公司赔偿卫龙武投资损失约40万元。

有违公平交易原则

《案例》也说明了该案的典型意义。

《案例》称,证券市场具有高风险属性,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体现该法在修订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证券服务机构履职、加强投资者保护等理念,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精神,明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定,实施欺诈投资者行为的法律后果,判决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投资者的损失予以赔偿,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督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尽责归位,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同时,证券市场的交易公平以交易主体的理性判断为前提,本案判决亦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警示教育功能,即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于盲目相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虚假宣传,意图通过该方式获得远超理性投资的不当高额收益等有违证券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司法裁判认定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投资者均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增强资本市场活力、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提升资本市场功能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称,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裁判较好地实现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责任划分,充分彰显了司法审判的引导示范功能。一方面规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资建议服务,引导树立客观谨慎、忠实客户的行业规范,压实证券投资服务机构责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引导投资者强化理性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减少非理性投机行为,从司法层面推动我国资本市场从投机型市场向投资型市场转型,助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2023年1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评选为202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一。

(来源:天天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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