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2025年08月15日,02时04分22秒 国内动态 阅读 14 views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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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诚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9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披露累计涉案的金额:7,795.80万元,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7150.11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645.69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743.32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052.48万元。

● 上市公司所处诉讼地位: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部分案件尚未作出判决,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基于公司2025年2月28日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的《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现对本公司及子公司自2025年2月28日以来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及的诉讼、仲裁金额合计7,795.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01%,其中累计未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7150.11万元,累计已结诉讼、仲裁案件金额为645.69万元;累计主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4,743.32万元,累计被动诉讼、仲裁金额合计为3,052.48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累计诉讼、仲裁的情况

二、主要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及进展

1、2021年8月,原告一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股份”)、原告二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邦设计”)与被告运城兴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湖置业”,曾用名“运城大道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盐池文化博览园提升开发项目(盐池文化博览园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EPC)合同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约定兴湖置业作为发包人将盐池文化博览园提升开发项目(盐池文化博览园提升改造工程总承包EPC)(以下简称“案涉EPC工程”)发包给承包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承包范围包括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材料采购、工程施工。案涉EPC工程竣工后,诚邦设计、诚邦股份多次催告兴湖置业支付设计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款、质保金等。截至起诉日止,设计费总计5250700元,兴湖置业已支付设计费3717000元,尚欠设计费1533700元:兴湖置业已支付工程款95813295.70元,尚欠付总承包管理费400000元、工程款32820216.14元(不含质保金)、质保金3978356.04元:合计欠付金额38732272.18元。故原告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设计费等以及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合计42335333.62元,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目前正在排期开庭。

2、申请人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接“宿州市埇桥区北部片区乡镇污水治理提标改造PPP项目-大店镇、时村镇标段”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于2021年8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于2022年12月正式投入运营,截止2023年11月30日,缺陷责任期届满,被申请人仅支付51678966.48元,剩余工程款12121033.52元未支付,故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工程款以及利息共计1462.5万元。目前本案已经被杭州仲裁委员会立案,正在排期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证券代码:60331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5-040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70,816,018.03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年2月28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了《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7)。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皖13民初2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一审开庭并判决。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披露。

二、本次诉讼裁判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折价补偿给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70,462,274.03元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以70,462,274.03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款日止);

2、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给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353,744元运维费及资金占用费(以353,7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该款项付清款日止);

3、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70,462,274.03元内对其施工的宿州市埇桥区北部片区8个中心村雨污分流和场站项目在拍卖、变卖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1,834元,由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111元,由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负担440,723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为一审判决,对公司利润产生的影响以判决执行情况为准,请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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