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份这些新规将施行,事关中小企业、金融工具、上市公司……
本报记者 张芗逸
6月份,一批新规即将开始施行,涉及中小企业、金融工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领域。
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明确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款项支付期限要求。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修订后的《条例》还强化款项支付责任,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交易,部分存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等。
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处理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行业金融工具会计处理,提升行业会计信息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发布《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等三项指引,于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增加证券公司使用第三方估值数据相关要求;调整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增加未公开提供估值数据的固定收益品种及风险债券的估值方法等。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指引适用范围及估值原则,优化估值关键因素,强调估值技术一致性;明确估值频率,要求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估值;细化估值技术,补充完善估值技术适用条件,新增回购价格法等。
《证券公司金融工具减值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完善指引适用范围,加强对减值工作的保障机制,明确预期信用损失法管理要求等。
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明确所采用国际标准的范围和采标主体的范围,二是建立国际标准全过程跟踪机制,三是明确采标国家标准制定周期要求,四是强化版权政策要求,五是完善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和纠错机制。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还提出,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
严格募集资金监管
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
《监管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强调募集资金使用应专款专用,专注主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从严监管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和使用进度缓慢;强化募集资金安全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做好与独董制度改革和《公司法》修订的衔接调整等。
修订后的《监管规则》明确超募资金最终用途应为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注销,不得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
《监管规则》还强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募集资金,上市公司发现相关情形时应主动进行信息披露,防止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供应链金融业务 引导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更好服务中小企业融资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旨在强化供应链金融业务规范,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为切实保障中小企业参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相关主体不得强制链上企业与特定融资方以高于合理市场利率的水平获取融资服务,提升应收账款融资质效。
同时,《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
《通知》还明确了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及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中的权责义务。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