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解读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方是谈判的重要参加方和主要提案方,先后提出9份提案

2023年12月25日,22时19分09秒 全球总览 阅读 26 views 次

12月20日,世贸组织(WTO)电子商务谈判召集方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发布三方部长声明,宣布包括中美欧在内的90个世贸组织成员实质性结束部分全球数字贸易规则谈判。

25日,商务部网站信息显示,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谈判以制定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为目标。参加方已就13个议题达成基本共识,涵盖三大领域包括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开放数字环境以及增强商业和消费者信任。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参加方将继续推动电子传输免征关税、电子支付、电信服务、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发展等议题尽快形成共识,力争达成高水平规则。本次召集方宣布实质性结束部分议题磋商,旨在锁定现有成果,为推动2024年解决剩余问题、全面结束谈判奠定基础。

商务部解读WTO电子商务谈判:中方是谈判的重要参加方和主要提案方,先后提出9份提案

13个议题三大领域

数字技术兴起带动全球数字经济蓬勃发展,为国际贸易创造了崭新机会。WTO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领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则体系,但在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领域尚未建立专门规则。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为回应业界诉求,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与时俱进,帮助成员特别是发展中成员更好融入国际贸易体系,2019年1月,中国、美国欧盟等76个WTO成员共同发布联合声明,启动与贸易有关的电子商务议题谈判。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是谈判召集方。

截至目前,谈判参加方已扩展至90个成员,涵盖全球贸易规模90%以上,包括38个发达成员、47个发展中成员和5个最不发达成员。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参加方已就13个议题达成基本共识,涵盖三大领域:一是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具体规则包括鼓励采用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一致的原则制定电子交易法律框架,认同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等法律效力,推动无纸贸易和“单一窗口”系统建设,提升国际贸易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促进数字化转型和发展等。

二是开放数字环境。具体规则包括鼓励成员开放法律允许公开的政府数据,促进相关数据的开发和应用等。

三是增强商业和消费者信任。具体规则包括通过建立相应法律框架和促进国际合作,加强个人信息和在线消费者权益保护、防止垃圾电子信息等,共同维护健康的数字化发展环境等。

中方积极参与规则制定

近年来,我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重要的数字贸易大国。WTO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达到2.5万亿元,比5年前增长了78.6%,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达到2.1万亿元,比两年前增长30.2%。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表示,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强调开放、包容、透明原则,以成员提案为基础进行。中方是谈判的重要参加方和主要提案方,以积极建设性立场参与了所有议题磋商,先后提出9份提案,涉及20余个具体议题,且多数被纳入共识。

商务部世贸司负责人并称,谈判过程中,中方与其他参加方保持密切沟通,关键阶段促谈促成,多次就焦点问题提出务实解决方案,主动弥合各方分歧。中方还发挥桥梁作用,呼吁解决发展中成员关注,推动谈判达成有利于发展中成员的成果。中方在谈判中发挥了重要建设性作用,得到各方一致高度评价。

力争达成高水平规则

据商务部网站信息显示,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书面致辞指出,推动贸易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数字贸易是二十一世纪全球贸易增长的新引擎。世贸组织电子商务谈判联合声明倡议是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核心平台。中方希望尽快达成高标准、平衡、包容的数字贸易规则,帮助发展中成员把握相关发展机遇并从中受益。

20日,WTO电子商务谈判召集方新加坡、日本、澳大利亚的三方部长在声明中表示,参加方已就电子签名和认证、在线消费者保护、无纸贸易、电子交易框架、电子合同等13个议题形成基本共识,将推动电子支付、电信服务、使用密码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发展等议题尽快形成共识,并力争就电子传输免征关税作出高水平承诺,增加协定的商业意义。

未来,参加方还将继续讨论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源代码以及水平性议题,尽快全面结束谈判。

WTO的电子商务议程可追溯到1998年,彼时各方同意避免对当时刚起步的数字贸易征收关税。此后,WTO成员在两年一次的历届部长级会议上都同意延续该暂缓令。

在2022年的WTO第12届部长级会议(MC12)达成的《关于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上,也只是将电子传输临时免征关税的做法延续到下一届部长级会议(MC13)。

但在MC12上,印度等一些成员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互联网在近30年来有了蓬勃发展,有理由让各方重新考虑电子传输临时免征关税的做法是否仍符合各成员经济利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会研究部主任崔凡此前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MC12虽然确定了维持免关税的做法,但没有给出“电子传输”的明确定义,这也是该议题的争议焦点。

崔凡表示,譬如欧盟等方面主张免征电子传输关税,其定义不仅包括电子传输服务本身,也包括其传输内容,但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在MC12讨论中都主张征收电子传输关税,且一些其他国家对于免征范围是否适用于电子传输内容也有不同看法。

12月7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方联合发布了一份探讨数字贸易的报告。这份名为《数字贸易促进发展》的报告显示,WTO成员目前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的做法,即所谓的“暂停关税”,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有限。

该报告承认,关税暂停的范围和电子传输的定义存在不确定性,目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对电子传输关税可收集的潜在收入估计在政府总收入的0.01%至0.33%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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