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证监会连发三份指引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

2023年10月21日,14时27分13秒 机构观点 阅读 22 views 次

证监会10月20日消息,证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表示,此举旨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的业务范围等

登记结算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职能和重要业务。证监会表示,有必要制定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统一业务规则,明确业务规范,提升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的质量,提升公信力,为做好各项服务提供必要支撑,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合作对接,便利监管。

据悉,《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1号—登记结算(征求意见稿)》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适当借鉴沪深北交易所及新三板等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登记结算业务模式,结合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实际情况与实践经验,建立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清算交收、其它服务、市场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等在内的基本业务规范框架,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登记结算业务的业务范围、基本要求。

具体来看,该指引明确登记机构对证券账户开立规则,强调区域性股权市场合格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要求。

明确登记结算业务的一般规定,并对初始登记、过户登记、其他变更登记、质押登记、退出登记等全链条各项业务从业务分类、业务定义、业务办理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明确登记机构应按照证监会统一登记要素规范开展登记结算业务;登记结算业务实行申请人申报制,申请人对业务申报材料负责,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认为有必要的,应进行核查。

规定登记机构可根据企业需求为托管企业提供包括代收红利、证券持有人名册、网络投票系统、有限售条件股份的持有人类别标识等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对登记机构结算方式、交收时间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强调客户结算资金应进行专户管理,并与登记机构的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区分。

明确中介机构的自律规则和履行义务,要求建立工作底稿制度,注意工作留痕,明确中介机构提供的调查报告应涵盖调查公司的历史沿革、董监高人员情况等内容,明确从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退市或新三板摘牌的企业调查审核时间。

明确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登记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职责。

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和运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

根据2020年证监会重点工作安排,区域性股权市场启动了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地区,目前已有25个地区纳入试点名单。2021年10月,中央网信办联合16个部委组织开展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由证监会牵头“区块链+股权市场”特色领域试点工作,1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纳入国家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名单。

证监会起草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2号—区块链建设(征求意见稿)》以推动资源整合、服务中小微企业、强化合规风控、增强监管能力、保障金融安全为应用导向,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和运营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该指引共26条,明确了各方主体职责、地方业务链建设技术指标、地方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业务智能合约化、数据可信共享、创新服务整合等方面的要求。

明确相关主体职责。明确证监会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区块链建设工作;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地方业务链建设和安全的检查、监督管理和风险监测,加强政府资源、政策及资金支持;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指导地方业务链建设和安全情况检查;运营机构具体负责地方业务链建设和运营工作,推动业务创新发展,促进地方业务链安全可控。

明确地方业务链技术运维和运营安全要求。强调运营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技术运维体系,并充分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地方业务链的运营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物理和环境安全、网络和通信安全、设备和计算安全、应用和数据安全、管理安全等方面。

明确业务的链上智能化。明确运营机构应按照监管穿透要求,将业务系统与地方业务链深度整合,以智能合约的方式,积极推动现有业务的链上合约化改造。

明确数据可信共享有关要求。强调地方业务链需满足监管链对全局身份设计要求和对跨链用户身份的识别要求,并根据授权调用相关数据。

鼓励创新服务整合与接入。在满足监管穿透相关要求的前提下,鼓励运营机构给予地方业务链并按照跨链服务规范,通过赋能服务平台进行服务创新或引入第三方服务。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

自2020年6月以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并逐步扩大试点地区,数据治理和上链工作取得积极成效。目前,各区域性股权市场已按照明确的主体、账户、产品、交易报告、登记、资金结算、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监管等9大类数据模型,稳妥有序完成了存量业务数据上链工作并将数据存入证监会监管大数据仓库,初步实现了以链治链、数据穿透和监管报表自动生成等功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指引第3号—数据治理和信息报送(征求意见稿)》以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创新发展为目标,结合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块链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数据治理以及信息报送的范围、方式、时效性,以及相关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具体来看,该指引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应具备相关的现代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合法、合规,防止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在存储、治理、授权、传输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应报送的信息范围,报送的信息需进行有效治理和质量检查,确保报送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区域性股权市场跨链数据规范和有关监管要求。

明确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地方业务链报送数据,未建设业务链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应通过证监会提供的报送专链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方式由报送专链更改为业务链时,应确保已报送数据的延续性。

信息报送及报表确认时限方面,一是明确已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和未实现系统自动报送数据的区域性股权市场报送业务数据的时限。二是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区域性股权市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度报表的审核、确认时限。

此外,明确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开展情况月度报表的审核职责以及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工作的监管职责,证监会派出机构予以专业支持和监管协助。

(来源:天天基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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